過頭稅費他是怎么收的?
一、時間上“過頭”主要有幾種方式:
1.本年度提前征收以后年度可能發生的稅款,其數額在下一年初沖抵;
2.稅源不足的情況下,由財政墊付稅款,日后再返還;
3.本年度應該抵扣、退稅的款項,故意從嚴審批,延期辦理,至下一年再抵扣、退稅,造成本期稅收數額更大;
4.借助“混庫”等方式,延期上繳、截留不屬于本級的稅收;
5.主體稅種尚未征繳,先征繳帶征稅種。
二、幅度上”過頭”主要有:
1.可高可低的自由裁量稅率或罰款幅度,就高征收、處罰;
2.故意放縱違法違紀行為而不加以警示,以便從重處罰;
3.夸大企業計稅收入。另外,也有通過改變計征方式、包稅攤派等方式收取“過頭稅”的現象。
如何解決過頭稅費問題?
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體制,包含: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等再加上對領導干部的科學考評,那么“過頭稅”怪圈將得以破解。
為了一時的任務指標,就向企業隨意“下手”,會加重一些利潤微薄的小企業的負擔,甚至造成資金鏈斷裂企業破產。對縣域經濟而言,經濟支柱就是廣大的小企業,如果“過頭稅”隨意征收不加遏制,生存發展環境的惡化會讓一些企業主更加失望。因此,“過頭稅”或可緩一時之急,但從哪方面看都是竭澤而漁的短視思維。
在年終歲末,不能以完成年度指標為由亂攤派亂征收。依法征稅應該成為稅收管理的原則和共識,不收“過頭稅”更應成為各地施政的底線。這既關系到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也是各地的切身利益所在。對于企業的偷漏稅當然應該嚴查,但以加強征管為由隨意征稅、征“過頭稅”斷不可取。稅收法定,還有一層重要的意義就是,征稅行為和程序本身也應當以法律法規為準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