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及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3、進行調查核實;
4、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