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擔保未登記怎么辦
抵押擔保未登記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需要登記才生效的抵押權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這時債權人行使抵押權可能不受保護,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
抵押擔保怎么辦理登記
抵押擔保辦理登記按照擔保物的不同,辦理登記的部門不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辦理質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1)以記名股票出質的,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三、
抵押擔保的特點
抵押擔保具有以下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