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A購買某裝飾公司壁紙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當場交付定金1000元
協商剩余5400元壁紙款
由劉A給裝飾公司老板王某
出具欠條一份
欠條載明欠款內容
時間和還款日期
欠款人寫成了“劉B”
王某亦未留意
后劉A通過微信向王某
轉賬1000元后未再償還
王某多次催要無果后
訴至河南省桐柏縣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王某為客戶劉A提供壁紙
劉A驗收同意后
出具欠條一份
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
劉A理應依約
支付剩余的壁紙款
現劉A未支付所欠貨款
構成違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另根據王某提供的證據
和當庭質證辨認
證明劉B為劉A曾用名
依據《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及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或者
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等規定
判決劉A向王某支付
剩余貨款4400元
及逾期付款損失
法官提醒
欠條作為
債權債務存在的重要憑證
結算、書寫欠條
應清清楚楚載明
欠款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等相關身份信息
還應注意核實
欠款人的真實姓名
并要求欠款人當面書寫
以免欠款人找他人代筆
并拒絕承認債務
寫欠條時
應盡量避免使用
容易產生歧義的語言
如有必要
應當載明欠款的原因
以備查考
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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