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立案依據有哪些?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立案需要哪些手續?
1、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忠于事實,忠于法律,但是,誣告不同于錯告。因為誣告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無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為;錯告,則是行為人由于認識上的錯誤而致使所告之事與事實有出入。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于故意行為,對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后者應當向他講明情況,讓其接受教訓,而不應追究法律責任。
2、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于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能擴大范圍。
3、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