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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臺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租金年漲幅不超5%
為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佛山制定了《佛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并于日前正式印發。作為廣東省“點名”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10座城市之一,佛山將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運營管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以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主要是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區無房或在本地工作生活,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
佛山將持續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辦法》稱該類房源的籌集渠道分為新建、改建、存量納管三種方式。比如,改建房源主要利用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而存量納管房源,則是指可盤活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且合法建造的存量居住性用房,范圍包括符合條件的住宅、公寓、宿舍等。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享受土地、金融、稅收以及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
針對市場關注度較高的租金問題,《辦法》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由運營主體制定,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
其中,享受財政資金支持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自項目享受資金支持之日起3年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享受貸款貼息、運營補貼等年度財政資金支持的,年度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年度上漲幅度不超過5%,其中,對享受年度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享受財政資金支持停止后,其當年租金漲幅不超過享受財政資金支持前一年租金的5%。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公布本區各地段各類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市場租金水平應當考慮租住品質等因素。運營主體應在經營場所公示各項收費標準,不得變相哄抬租金,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撰文】華聲宇 葉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