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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市民政局發布《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實施細則》(簡稱《細則》),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的具體內容、工作流程等。據了解,可支配收入是指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
此前28日,深圳市發改委、市住建局發布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收入財產限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收入限額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財產限額為3人及以下家庭(含單身居民)財產66萬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財產87萬元(含)以下。
根據《細則》,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對象主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內容主要包括申請家庭的基礎情況、可支配收入和財產。其中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對對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四類。符合《細則》規定的殘疾人、孤兒、老年人相關補貼以及獎勵性補助等可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財產是指核對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
此外,《細則》明確住房主管部門將核對對象的相關信息通過住房信息平臺推送至市核對機構。核對機構完成核對對象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后,向住房主管部門推送核對報告。住房主管部門結合核對報告,對核對對象的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對于審核不合格的,將書面告知核對對象。核對對象對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住房主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后,及時委托核對機構進行復核。
在公示期間,核對對象對經濟狀況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核對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住房主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委托核對機構進行復核。核對機構自接受復核委托之日起,在3個月內完成復核工作,通過核對平臺將復核報告推送至住房主管部門。復核報告為核對對象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的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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