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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網訊:6月30日,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公布,子公司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于近日收到證監會福建監管局的警示函。
觀點新媒體了解到,警示函指,陽光城于2020年10月20日對濟南興鐵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向平潭興祁禾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29462萬元借款事項作出差額補足擔保承諾。
該筆擔保未經陽光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陽光城遲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上述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陽光城于2021年7月21日對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25,000萬元股權投資款及收益作出差額補足擔保承諾。
該筆擔保均未經陽光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也未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陽光城遲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上述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公告顯示,林騰蛟作為公司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應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陽光城、林騰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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