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試用期內公司是不能隨意辭退員工的,除非具有以下情況:不符合公司的錄取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無法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勝任不了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個月試用期被辭退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三個月被公司辭退,如果仍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理由,是需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且公司需要補繳保險。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導致原有試用期不能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評估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額,用人單位是可以延長試用期的,但前后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期額,并且必須以正當理由在原有試用期到期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行,試用期到期或用人單位單方不得擅自延長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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