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分別指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這一條規定實際上是針對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可能發生損害所有人利益的情況而制定的。
也就是說,所有權人有權在自有物權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并以自有物權取得相應的其他利益。而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在行使相應權利的時候,必須尊重所有權人的權利,并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利益。如果發生了損害所有權人利益的情況,則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第二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幾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