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劃撥土地能抵押嗎?
國有劃撥土地能抵押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核定出讓金數額,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二、土地抵押房屋能否過戶
土地抵押房屋能過戶。已經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標的物已抵押的,轉讓行為有效;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可認定為無效,房屋應當予以返還。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點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特點是如下: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要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4.土地使用權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時,要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