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過錯性辭退的內容,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