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保證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這是指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以防止保證人串供、隱匿和偽造證據,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是指保證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影響力,能對其產生一定的心理強制,使之不敢實施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必須是依法享有各種憲法和法律規定權利的中國公民,依法被判處刑罰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剝奪的人,不能充當保證人。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這是為了便于司法機關隨時與保證人聯系,了解被保證人的情況;同時也為了在保證人未盡到保證義務時,司法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追究其經濟責任。
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保證人不愿意繼續擔保或者喪失了擔保條件,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二、哪些人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保證人具有哪些義務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承擔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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