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求變更合同內容
請求變更合同內容如下:
1.變更標的;
2.標的物數量增減;
3.價款或報酬的增減;
4.改變履行方式;
5.違約金的變更等。
合同變更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對合同進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經過必要的批準、登記的手續,手續齊備方可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必須依照規定相關手續才能發生變更的效力。
二、合同變更協議什么時候生效
合同一般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時候。變更合同內容的,在雙方當事人確認變更施行并且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確定下來,對變更部分簽字蓋章的時候成立生效。合同必須基于訂立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三、合同變更的原因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變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合同。
2.因情勢變化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而變更 這里講的情勢,不包括商業風險在內。
3.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 因當事人違約而變更合同的,實際上是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以變更合同的請求權。
4.因訂立時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