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募捐需要負哪些責任?
1、2008年4月民政部發布的《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實施。一般正規的捐贈活動都堅持自愿、無償、量力而行的原則,指定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和接受捐贈。市直單位的捐助由市慈善總會負責接收并出具接收手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捐贈,更不得上門強行募捐。
2、民事責任。在個人詐捐事件中,募捐人與捐贈人實際上構成“贈予”關系,如果詐捐行為人編造虛假事實騙取捐贈人財物,則構成欺詐,捐贈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行使撤銷權,請求受贈者返還捐贈的財產。
3、刑事責任。個人募捐的行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騙取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的則涉嫌構成詐騙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4、行政責任。詐捐行為人假借募捐名義騙取財產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民政部門可依法處以警告、責令退還、收繳及罰款等處罰。
哪條刑法能處理惡意募捐?
我國《慈善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同時,還明確了法律責任,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顯然,法律不但不允許強制捐款,還規定了對強制捐款的處理措施。
開展慈善募捐,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違法募捐的情形包括:
1、構事實等方式,詐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
2、向單位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3、沒有公開募捐資格組織或個人;
4、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
其法律責任是,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