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動離職勞動關系自動解除嗎?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還存在。
勞動合同不解除人走了怎么辦?
首先,遇到員工擅自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通知書,限定員工在指定是時間內回公司上班,并提出如限期內不上班的處理措施。
其次,當員工擅自離職達到可以辭退的標準時侯,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公開,并以書面形式送達離職通知書給員工,通知其前來辦理交接工作以及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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