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二級故意傷害判幾年?
重傷二級故意傷害,一般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應對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立案流程是什么?
1.由公安部門偵查。公安部門偵查結束后向檢察院申請批捕。
2.檢察院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復核。復核后認為不符合批捕條件的,向公安部門發出《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后放人;復核后認為符合批捕條件的,向公安部門發放《逮捕證》,公安部門隨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3.公安部門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先將其羈押在看守所內,檢察院擇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提起公訴。
故意傷害罪如何賠償受害人?
造成造成故意傷害罪應該賠償受害人的項目有:
1.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治療有轉診單。
2.護理費。(有收入按收入,無收入按誤工標準×天數,最長不超過20年)。
3.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4.誤工費。受害人收入標準(天、月、年)×誤工時間(有實際收入按實際收入,沒有實際收入的按同行業中等標準)。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住院天數)。
6.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并有憑證)。
7.精神賠償金。
重傷二級不賠償怎么辦?
如果因犯罪行為導致受害人物質上受到了損失,可以在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拒不賠償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對方不按判決規定支付賠償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法進行執行,以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