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其次,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雙方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高于或低于原約定工資標準的,可以視為雙方變更了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第三,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為計算基數。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休息時間處理公事、開會培訓,能夠證明屬于延長工作時間提供相應勞動時,也可以視為加班。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需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時制。同時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當然,在特殊工時工作制下,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存在加班情形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公司強制加班不給加班費的,員工可以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的上限是多少?
勞動關系的建立,以一方付出勞動,一方支付相應工資為主要特點。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可以按照小時、日、周、月為周期支付工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計發工資的,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即時支付勞動者工資,但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對價,勞動者收入的主要部分。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無故克扣或遲延支付。一旦出現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中所提出的,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需要注意的是,提成也屬于工資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應付日期及時向勞動者支付。當用人單位出現實際困難時,可與勞動者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共渡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