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具體情況是我們自己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所以說,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年終獎計發辦法或與職工依法協商明確年終獎計發有關問題。勞動者離職時符合年終獎領取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兌現。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因為提前離職而無法領取年終獎,所以,在離職前,年終獎也成為了大家的糾結之處。不過,還是建議大家積極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自身需求,盡可能為自己謀求更多應有利益。
辭職不給年終獎合法嗎?
1、辭職年終獎不發情況如下: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年終獎金屬干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明確規定在規章制度里,則辭職不發年終獎是違法的;
(2)如果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合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并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或者在規章制度里寫明的,則年終獎并不是適用于全體員工,不發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