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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國有土地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并于2023年4月16日前向社會征求意見。
《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共計六章八十八條,從總則、國有土地供應、國有土地利用和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進行了系統全面規定。
在豐富土地供應方式上,結合國家國有土地供應相關規定和深圳市改革創新實踐,將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等供應方式統一納入《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規范。同時,對臨時使用、委托管理、儲備土地短期利用等方式也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按照擴大有償使用、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原則,《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國有土地供應的各種方式進行了規范。
一是縮小劃撥范圍,明確產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
二是嚴格限定協議出讓范圍,明確產權歸社會投資主體的非營利性的公共設施用地、特許經營的公用設施用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土地等用地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供應;
三是規范作價出資(入股),對作價出資(入股)的范圍、對象、程序等進行了規定,明確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民生類項目用地可以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
四是完善國有土地租賃規則,明確短期租賃方式適用于短期使用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長期租賃方式主要用于保障不同產業、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用地需求,降低產業用地初始取得成本。
在優化土地市場營商環境方面,《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立以標定地價為核心的土地市場價格體系,建立重點發展片區區域評估制度。為降低企業用地成本,上述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市政府規定的重點產業項目、總部項目等類型的用地可以分期繳納地價,不計利息;同時,健全產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供應體系,降低用地成本,促進產業經濟平穩增長。此外,為支持產業發展,明確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可以采取“帶項目”掛牌方式供應,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可以采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引導企業通過提高容積率等方式拓展產業空間,滿足發展需求。
此外,《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鼓勵綜合開發和混合利用。支持土地立體開發,明確地上、地表、地下空間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對綜合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期、供應方式及報批程序進行了規定;同時,鼓勵零散用地統籌使用,明確對面積不超過三千平方米且不能單獨開發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可以以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給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統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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