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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日前印發《關于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依法依規明確土地用途和年限,加強規劃引領和布局優化,支持多種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監管,嚴格禁止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利用存量資源發展養老服務設施,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養老院、敬老院、老年養護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鄰里互助點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等。對單獨成宗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老年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通知》要求,各市縣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要結合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按照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要求,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為養老服務發展預留規劃空間。編制詳細規劃時,具體落實養老服務設施數量、結構和布局需求,對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位置、指標等,對非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要明確內容、規模等要求,為項目建設提供審核依據。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準規范,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應結合城市功能優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支持盤活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保證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
《通知》強調,一是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應單獨成宗供應,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內。出讓住宅用地涉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劃配建、移交的養老服務設施的條件和要求。鼓勵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建設醫衛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在土地出讓時,可將項目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并明確不得分割轉讓。
二是利用存量資源發展養老服務設施。在符合詳細規劃、土壤環境質量等安全可靠要求,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前提下,鼓勵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可在5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新用地主體為非營利性的,原劃撥土地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新用地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以及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除外。
《通知》明確,除依法依規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的情形外,存在以下情形的,屬于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一是未經依法批準或違規將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調整為其他土地用途的。二是將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于建設與機構養老服務不相關的建筑和設施,不符合有關行業技術標準的。三是居住用地建設項目約定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但所建的建筑和設施與社區養老服務不相關的。四是違反規劃設計要求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及地上與養老服務相關的建筑和設施,整體或部分、自營或出租給第三方用于經營商業、旅游、房地產開發等其他與養老服務業不相關的。五是將獨立成宗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違法違規分割轉讓的。六是以養老為名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等情形。
《通知》還要求,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鼓勵以有償使用方式供應。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依法采取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配建要求等落實到位。
關鍵詞: 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