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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兩個有關公攤面積的話題引起了輿論和公眾的廣泛關注。一是山東省青島市一位市民購買了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發現套內面積只有60多平方米。購房時銷售人員口頭承諾的31%公攤面積,收房時卻變成了46%;一是針對政協委員王鳳華提出的《關于規范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答復稱:我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須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
看到前一個話題,輿論和公眾的反應一致,那就是應當盡快取消公攤面積,別讓公攤面積繼續傷害購房者。至于公攤面積取消后,具體問題怎么處理,則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也拿不出一個比較有效的辦法來。而業內人士則認為,公攤面積取消與否,與房價沒有關系,不會因此而使購房者的購房成本降低。
對第二個話題,則反應更積極一些,認為終于有地方思考取消公攤面積的問題了。但是,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對此的回應是,住建廳網站上登的是一個上報住建部的建議,部分媒體有過度解讀之嫌。也就是說,迄今為止,并沒有哪個地方正式就取消公攤面積進行過認真討論和研究,而只是有這樣的建議。從建議到正式啟動研究,可能還需要很長時間,甚至遙遙無期。
輿論和公眾要求取消公攤面積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取消了公攤面積,是否就意味著問題可以得到有效解決呢?顯然,這也是想當然,是過度理想化的想法。因為,公攤面積出現問題的關鍵,并不是公攤面積本身,而是開發商。因為,公攤面積只是一種算法,購房者專有的面積和公共面積到底如何分配,公攤面積到底應當多大,取決于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購房協議上確定的公攤面積比例,就是法律認可的。一旦超過這個比例,就是開發商違約,購房者就能依法維權。山東省青島市那位購房者遇到的問題,雙方是否在購房協議上注明公攤面積標準,如果注明了,完全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協議履行。否則,就依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如退還已交的購房款、支付違約金、賠償等房期間的損失等。如果協議中沒有明確,而只是銷售人員口頭承諾,這個官司就難打了。搞不好,還會被反訴。
這也意味著,在公攤面積問題上,關鍵在如何規范開發商的行為,如何把與公攤面積相關的、可能出現糾紛的問題,在購房協議中寫清楚。如果開發商不愿寫清楚,就意味著他們有可能想在這方面搞名堂,就不要購買這家開發商的商品房。尤其不能在購房時,搞“君子協議”和“口頭承諾”,那都是靠不住的。
為了防止開發商利用公攤面積損害購房者利益,有關方面也應當就公攤面積的問題,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要求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協議時,必須明明白白地把公攤面積比例寫清楚。一旦超過這一比例,就是開發商違約,監管機構、仲裁機構、司法機構就都能以此作出處理和裁決。否則,就是無效協議,開發商必須承擔一切違約責任。
實際上,所謂的公攤面積,說到底,還是商品房預售制惹的禍。一旦取消預售制,公攤面積也就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價值,就不大可能產生矛盾和問題。因為,購房者可以實地測量房子的實際使用面積,也就是常說的套內面積,合適的話,就買,不合適,就不買。同時,也更能滿足不同購買者的不同需求。因為,有的購房者希望公攤面積大一點,公共設施多一點、公共空間寬一點、公共條件好一點。有的購房者,則更加強調套內面積大、使用方便、實用性強。自然,也就更能消除矛盾。否則,千篇一律,就無法滿足居民住房的個性化需求,無法做到因人建房。
所以,要想在公攤面積上不再出問題,一方面,要規范開發商的行為,確保開發商不能,也不敢利用公攤面積做文章。否則,依法處理并承擔購房者損失;一方面,要逐步取消預售制,從根本上解決公攤面積的問題,也讓開發商能夠在建房時,更好地適應不同需求的購房者,建設更多個性化商品房。
關鍵詞: 公攤面積 取消公攤面積治標難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