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下午,云南公布了《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新市民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原則上不設收入門檻。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不應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總套數的70%。
面積: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
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推動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
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實現人民群眾住有所居
對象
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新市民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原則上不設收入門檻。
標準
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不應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總套數的70%。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保基本”和租戶收入可負擔、租賃經營可持續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指導管控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鼓勵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保障性租賃住房
引導多方參與
積極引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財稅、金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住房租賃企業等主體參與建設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全省不簡單下指標、分任務,要以人口凈流入的城市為重點,對于沒有需求和需求不大的城市,不能盲目發展。要采取改造、改建、新建、租賃補貼和將政府的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切實增加供給,確保年度建設計劃完成。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平臺統一管理,加強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要加強建設監管,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質量安全。要規范租住行為,加強租金和押金監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權益。要加強運營管理,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各地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對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城市,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利用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比例的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單列用地年度計劃,加強規劃布局,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在地鐵上蓋物業中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稅費減免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符合《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
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
積極爭取中央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在防控好債務風險的前提下,對符合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予以支持。
加強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
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簡化審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有關部門即可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書方式的,審批時限不超過40個工作日。
部分閑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滿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穩步擴大保障覆蓋面的前提下,部分閑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要做好人才公寓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政策銜接,吸引全國優秀人才、鼓勵引導云南籍大學畢業生和青年人才赴滇、返滇就業創業。(全媒體記者龐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