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因家庭成員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確需出租住房的,應按照國家及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納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督管理范圍。
通知提出,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統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辦理。服務平臺與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房屋大數據平臺、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實行聯網。
此外,住房租賃合同由購房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賃價格,定期發布代持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租賃成交信息,引導社會形成穩定預期。
在租金定額收益上,通知明確,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管局),根據區域市場租賃價格和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比例,按照就低原則,綜合確定各項目各套型政府產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
租金定額收益實施動態調整,新(續)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代持機構按照新標準收取租金定額收益。住房租賃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每三年代持機構可調整一次租金定額收益。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擬定的住房出租價格低于代持機構確定的市場租金標準,代持機構可優先租賃住房,并按購房人擬定出租價格及持有產權份額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未經代持機構同意擅自出租共有產權住房或欠繳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的,應按照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代持機構返還違規期間政府產權份額的租金定額收益。
通知還提出,鼓勵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優先面向本區公租房備案家庭和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優先條件,由服務平臺對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驗。
此外,共有產權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將住房轉租。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代理未經服務平臺發布的共有產權住房租賃經紀服務;互聯網信息平臺也不得為其發布和代理。除代持機構外,住房租賃企業不得為共有產權住房提供住房租賃經營服務。(荊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