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聯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發布《關于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實施,試行期限三年。
《通知》明確,北京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因家庭成員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確需出租住房的,應按照國家及本市住房租賃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納入北京住房租賃監督管理范圍。
具體來看,北京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統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辦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記、出租使用協議簽訂、住房情況核驗、住房信息發布、租賃合同網簽、租賃登記備案等。服務平臺與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房屋大數據平臺、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實行聯網。
出租流程方面,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需要通過服務平臺填報住房出租意向,與代持機構簽訂住房出租使用協議。《通知》提出,購房人為住房出租責任人,要承擔住房出租的安全責任,履行住房維修等義務,約定住房擬出租價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說明出租原因。住房租賃合同由購房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在購房人完成相關登記后,服務平臺會通過對接本市房屋大數據平臺信息系統,核驗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住房情況。經核驗通過,購房人在北京無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務平臺發布。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自收到購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逾期未回復的視同同意出租。
此外,《通知》鼓勵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優先面向本區公租房備案家庭和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優先條件,由服務平臺對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驗。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未經代持機構同意擅自出租共有產權住房或欠繳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的,應按照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代持機構返還違規期間政府產權份額的租金定額收益。對于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違反本通知規定拒不改正的,代持機構可暫停辦理該套住房的回購和上市手續。(楊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