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后,前房主將房子出租,房子還沒有交付給買房人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情況下,買房人能不能分享租金?近日,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么一個案件,判決租戶向前房主支付欠付的租金16784.31元,并駁回買房人的獨立訴訟請求。
市民黃某夫妻將登記在名下的興寧區某小區房屋出租給呂某夫妻居住使用,因呂某夫妻拖欠將近1年的租金,黃某夫妻向法院起訴,要求他們支付租金。
然而,在訴訟過程中,案外人邱某認為黃某夫妻早已將這套房屋賣給他,并提出獨立訴訟請求,要求呂某夫妻向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黃某夫妻確實在將房屋出租給呂某夫妻之前,就已經與邱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邱某也向他們支付了房款,但他們還沒有向邱某實際交付房屋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認為,黃某夫妻雖然未經邱某同意擅自將已出售給邱某的房屋出租給呂某夫妻,但黃某夫妻與呂某夫妻簽訂的租賃合同并不會因此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呂某夫妻向黃某夫妻支付欠付的租金16784.31元,并駁回了邱某的獨立訴訟請求。(記者 韋薇 通訊員 聶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