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成立概念是什么?
1、依法成立的倉儲合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倉儲合同成立的概念是指,如果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倉儲合同就成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倉儲合同如何進行風險防范?
1、存貨人在貨物品名、種類、數量、質量等方面弄虛作假依據保管貨物的不同保管難度,庫營業人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費或其他方面的動機,在貨物的品名和種類上弄虛作假。大部分情況下,存貨人為了降低倉儲費用,故意將危險物品作為普通物品,將特別貨物當作一般貨物,將貴重物品作為普通物品。
2、存貨人對將交付儲存的貨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條件提供虛假的信息。
3、存貨人欺詐保管費用。
4、存貨人轉讓合同的風險。
5、倉儲企業不按合同或物業慣例進行保管,給存貨人造成損失。
6、倉儲企業濫用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它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約定性。
7、存貨人不履行提貨及交款義務而造成“死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