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領取幾個月?
失業保險領取的月份數,與所繳納的年限成比例,具體如下:
1、在失業之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員工與用人單位繳納失業金的年限在1年到5年之間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2個月,原因如下:
(1)法律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2)法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員工與用人單位繳納失業金的年限在5年到10年之間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18個月;
3、員工與用人單位繳納失業金的年限超過十年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24個月;
4、如果再就業之后又再一次失業的,會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領取后對以后有什么影響?
“領取失業金對以后沒有不良影響。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生活費補助。領取失業保險對退休的影響主要是退休金。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養老保險中斷,因為養老保險是多繳多得,所以不繳納養老保險,必然退休金也會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