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人格權 精神賠償標準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什么情況下不構成侵害人格權
不滿足以下三個要件則不構成人格侵權:
(一)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
(二)加害人存在主觀故意;
(三)受害人實際遭受了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
如甲商場因懷疑乙偷拿商品,強行將乙帶到辦公室搜身,最終發現乙沒有偷拿商品。搜身時,除工作人員外沒有第三人在場,商場工作人員也未對外透露,甲的行為沒有侵害乙的名譽權等具體人格權,但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嚴、人格自由,造成嚴重后果,乙有權以人格權遭受損害為由,請求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三、人格權侵害證據有哪些
第一,證明原告是當事人主體的證據。
第二,證明被告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在已經存在的范圍內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證明材料,因為人格權是廣義上對于民事主體權利人的統稱,所以還需要提供哪種人格權被侵害的證明材料,如果是人格權中的名譽權受到損害,還必須要提供新聞媒體、書刊對原告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
第三,在被告侵害過程中,原告已經進行了勸告和制止,但是被告還在繼續侵害原告人格權的證明材料,這里請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告已經知曉侵害事實,并且已經向被告告之,希望其立刻停止侵害,并進行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行為,但被告還是繼續先前的侵害,要出示書面的證明材料,而且還應有具體的證明人,才能構成既定事實。第四,如果被告侵害時,造成了原告精神損害而治療和留下后遺癥等情況,應提供原告的醫療診斷書、已經產生并且以后將會產生的醫療費、在就醫過程中所產生的交通費、在就醫過程中所產生護理費、因侵害造成誤工所引起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等等,這些材料都必須以單據的形式呈現在法庭上。
關鍵詞: 人格權侵害證據 什么情況下不構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