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股東會決議需要經過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是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
股東會決議召開程序
股東會決議召開程序包括召集、通知、召開、表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
股份公司股東會決議一般是什么時候召開
股份公司股東會決議一般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具體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找法網提醒您,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