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糾紛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簡介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為標準。
我國級別管轄的特點是:一是基層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二是級別管轄的重點在于區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級別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大,級別越高的法院管轄的地域范圍越廣但實際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該類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原告起訴應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關系所確定的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別地域管轄有以下幾種: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什么
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合同,因此《民法典》第808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