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處的適用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已經構成犯罪,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條件。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當然談不上刑罰處罰問題,更談不上免刑。同時,這也是免刑制度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分水嶺,即免刑與無罪的區別關鍵點。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見它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罰。而免刑制度是行為人有罪,只因為某種特殊情況即免刑情節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罰,他們之間存在本質區別。
2、犯罪情節輕微,是免刑制度適用的本質條件。所謂“犯罪情節輕微”是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有具備這一實質條件才可考慮免除刑罰的適用。如果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或者罪犯的主觀惡性較大則不能適用免除處罰。這里的“犯罪情節”應作廣義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即包括了刑法所規定的10種具體的免刑情節。有的學者認為這里的犯罪情節并不包括各種具體的免刑情節,而是指犯罪的酌定情節,這顯然有違于立法精神。在此須指出的是,犯罪情節輕微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中所指的“情節顯著輕微”,不僅存在量的差別,而且還有質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時務必區分清楚。至于什么情況是“情節顯著輕微”,什么情況是“情節輕微”,則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全面考慮,然后加以確定。
定罪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定罪的最終目的是解決行為的犯罪性問題。這里的犯罪性,從狹義上來說,是指罪與非罪的問題。從廣義上來說,還包括此罪與彼罪的問題、輕罪與重罪的問題。因此,定罪包括以下內容:
確定罪與非罪
定罪的主要任務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1)根據行為性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具有特定的性質。因此,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就成為定罪的主要根據。各國刑法一般都以行為性質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只要具有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構成犯罪,無論這種行為的情節輕重。(2)根據行為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考慮行為的質,而且還要考慮行為的量,即犯罪的定量因素。換言之,并非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一定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行為的嚴重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上述兩種標準與各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關。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大多區分重罪、輕罪與違警罪。因此,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一概視為犯罪,然后再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分別按照重罪、輕罪與違警罪處理。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定量因素,因此,只對某些性質嚴重的行為逕直認定為犯罪,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尚需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確定此罪與彼罪
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也是定罪的任務。每一種犯罪都具有特定的違法蘊含,并且在刑法上作了不同的法律評價。因此,在定罪的時候,應當嚴格地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便正確地適用刑法。
確定輕罪與重罪
犯罪有輕重之別,根據同一犯罪的輕重,刑法往往規定了兩個以上量刑幅度。我國刑法是根據情節與數額區分輕罪與重罪的,因此,正確地認定犯罪情節與犯罪數額是區分輕罪與重罪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