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通常由債券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等級。債券的信用等級(Bond Ratings)對于發行公司和投資者都有重要的影響。它直接影響公司發行債券的效果和投資者的投資選擇。債券的評級制度最早源于美國。1909年,美國人約翰.穆迪在<鐵路投資分析>一文中,首先運用了債券評級的分析方法。從此,債券評級的方法推廣開來,并逐漸形成評級制度,為許多國家所采用。實際中,各國并不強制債券發行者必須取得債券評級,但在發達的證券市場上,沒有經過評級的債券往往不被廣大的投資者接受而難于推銷。因此,發行債券的公司一般都自愿向債券評級機構申請評級。
我國的債券評級工作也在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凡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債券,需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分行指定的資信評級機構或者公證機構進行評級。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發行債券,必須向經認可的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申請信用評級。下面概要介紹比較流行的債券信用等級、債券評級程序和方法。
債券的信用等級
債券的信用等級表示債券質量的優劣,反映債券償本付息能力的強弱和債券投資風險的高低。
美國兩個主要的信用評級機構一-穆迪投 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e.) 和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 Inc.) 對債券信用等級的定義。最高的四個等級稱為投資性信用等級(Investiment - Grade Ratings)。對穆迪公司而言,投資性信用等級包括Aaa, Aa, A和Baa; 對標準普爾公司而言,投資性信用等級包括AAA, AA, A和BBB。那些低于投資性信用等級的稱為投機性信用等級(Speculative-GradeRat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