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是什么意思?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關系中有義務根據約定的條件向對方(債權人)承擔或不是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合同的規定,在借款關系中對債權人有償還義務的人.與“債權人”相對.在財務會計學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債務人承擔展開其合同債務的義務,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分不開債務人、擔保債務人.但是,債務人在展開時是否要求行動能力,取決于行動性質.展開行為是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的法律行為時,必英有行為能力.此外,如果債務的履行需要債務人通過轉移財產權利,債務人應該享有處置財產的權利.此外,債務人可以使用履行輔助人行債務.支付法律行為時,可以委托代理人.因此,履行債務人和債務人的代理人也可以納入債務人的范疇.
債務人和債權人區別
1.概念不同: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2.法定義務不同: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債權人有義務接受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3.抗辯權享有不同: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債權人不享有抗辯權。
4.撤銷權享有不同: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債務人不享有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