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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財經北京8月30日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旨在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服務,鼓勵數據依法合理利用,確保數據安全,提升市場信息透明度,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通知提出,貨幣經紀公司進行數據處理、向市場提供數據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范疇,建立與業務發展目標相適應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經紀人員執業規范性管理,構建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和應用場景的安全保護機制,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保障數據服務安全穩健開展。
貨幣經紀公司應嚴格落實信息科技監管要求,加強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控能力,嚴格控制生產系統訪問權限,加強數據安全保護,確保網絡和數據安全。
通知明確,經交易機構授權同意后,貨幣經紀公司可向市場提供交易機構的報價數據和成交意向數據,數據標準應秉承“最小必須、保護客戶隱私、促進信息共享”的原則,涉及能夠識別交易雙方主體的信息不得提供。向市場提供數據標準參考附件1,法律法規和監管另有規定的數據除外。
貨幣經紀公司應加強對交易機構、交易員資質的審核,不得接受不符合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準入條件的機構和個人的報價,不得將其報價納入數據服務范圍。
貨幣經紀公司發現交易機構的報價要素錯誤或明顯背離市場行情的,應在發布報價前向交易機構進行確認,避免對外發布錯誤報價,減少異常數據對市場的影響。
編輯: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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