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財經上海6月28日電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6月27日共同發布了《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23)》。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在報告發布會上表示,近年來,問題機構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從國際上看,今年3月以來,硅谷銀行等按照宏觀審慎監管標準來看的“好”銀行陸續破產,給整個銀行業提出了新的挑戰,這些現象非常值得研究。
在他看來,突出的現象是,這些銀行的風險暴露乃至破產,問題并不主要出在銀行自身,貨幣政策轉彎過急等難辭其咎。另外,發達經濟體政策當局在救助問題金融機構過程中采取的救助措施也與過去有所不同。“這告訴我們,金融監管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今后,至少需要綜合考慮監管者、被監管者以及二者之間的溝通配合等全部因素。”李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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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就國內情況而言,如何協調處置問題金融機構,如何處置它們與房地產市場、地方融資平臺以及地方財政的關系等,這些深層次問題更值得擔心。中國的問題金融機構處置要從財政、金融、社會穩定等多個角度考慮,要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穩定、保證社會穩定等置于最重要的地位。
報告稱,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要兼顧考慮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保證關鍵金融功能持續性和保護利益相關者三大目標。基于國際準則和當前我國國情,報告判斷,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應把握六大核心要素。
一是確保速度、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快速高效的處理不僅能盡量挽回損失,還可以避免對消費者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持續性破壞。
二是持續提供金融服務。要維持問題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開展,保證實體經濟和金融體系運行的連續性。
三是強化金融機構自救措施,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順序。問題金融機構以自救為本,而后再尋求外部救助。
四是明確損失分攤機制。明確風險處置中的各方職責,合理分攤處置成本。
五是有效降低處置過程中的成本。采取多種方式盡量降低處置成本,盡早以最小成本達成處置目標。
六是保證市場參與主體的權益。加強對市場各參與主體的權益保護,納稅人、債權人、董監高等各方的權益都應納入考量范圍之內。
報告稱,從國際經驗來看,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后,英美等發達經濟體通過立法對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進行了完善。國際經驗中有一些共性優勢值得學習:一是法律較完善,二是處置的市場化程度高,三是問題金融機構的認定上原則或觸發條件明確,四是嚴格謹慎使用公共資金,五是各處置部門間職責清楚。這些經驗可以成為我國問題金融機構處置方案的參考。
報告還認為,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問題金融機構處置工作的推進需要各相關主體發揮合力,實現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作聯動。報告建議,完善頂層設計,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加強市場化處置,提高處置程序透明度,鼓勵市場主體參與;靈活設置風險分擔方案,單獨或組合使用多種風險處置工具;完善問題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明確觸發條件和時限要求;規范公共資金的使用,完善公共資金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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