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單位負責人的是什么?
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單位負責人的含義的定義。
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企業董事長、國有工業企業廠長、國有機關單位最高行政官員等;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指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等。
國有企業經營者和獨資企業投資者是單位負責人。
會計信息是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和政府部門改善管理、評估財務狀況、做出投資決策和宏觀決策的重要依據。會計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會計行為和會計信息質量廣受關注。因此,我國新《會計法》強調會計行為的規范化,特別強調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會計法》表明,單位負責人不是指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像公司企業的老總。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是各單位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是根據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做出的針對性規定。一方面,由于法律的威懾,單位負責人會主動將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秩序的范圍,不敢利用職權強迫會計人員做假賬;另一方面,如果單位負責人走自己的路,對該行為進行法律處罰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樣,有效地保證了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更有效地防止了會計違法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當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部門完善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能確保會計工作規范有序展開,依法提供真實、有效并完整的會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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