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的概念是什么含義?
遺失物指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于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喪失對于物的占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一些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占有人將物遺丟失,對于間接占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隱秘的場所,這時所有人并沒有喪失對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遺失物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1.須為有主的動產。遺失物不是無主物,遺失物是有人所有現卻無人占有而已,無人占有不同于無人所有,無主物可以成為先占的客體,而無人占有之物卻不能當然的依先占取得所有權。與此同時,“遺失”一詞意在下落不明,故只有動產才能遺失,不動產的位置是固定的,即使被他物掩蓋仍不能為遺失。而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和不作為的許可或認可。作為一種抽象觀念,權利也不存在被遺失的情形,但一些財產權利證書,如提單、倉單、記名證券等,則不妨成為遺失物;
2.須占有人喪失占有。喪失占有是指占有人喪失其對于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占有狀態是否喪失,應依客觀情形及社會觀念而定,但此種管領力的喪失必須為確定的喪失,僅于一時不能實現管領力,不能稱為喪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從高樓落下,自家動物進入他人領地,應允許所有人或占有人尋回,不能稱為遺失物;
3.須無人占有。這是指原占有人已喪失對物的占有,該物還不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其原因則在所不問。若一直有人占有,不論占有人事實上是否意識到此種占有的存在,皆不構成遺失物,而可能構成遺忘物、贓物或誤取誤占物。此“無人占有”特指在被拾得人拾得之前遺失物的狀態,當其被人發現占有之后往往被稱為“拾得物”,但此并不改變其為遺失物之本。
關鍵詞: 遺失物的構成要件遺失物的概念喪失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