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設施用地可以抵押嗎
公共設施用地不可以抵押,公共服務設施包括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體育,商業服務,市政公用和其他類社會服務性設施。公共設施地根據當地的居住人口規模而進行對應建設的起到為社會群眾,民眾提供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 不可以抵押。 公共設施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不屬于個人,所以是不可以進行抵押的。
二、公共設施用地屬于哪類用地性質
一般都是屬于建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是指公共建設用地,是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為居民服務和使用而修建的,是各種設施用地,包括建筑物及其院落的占地面積、綠地和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包括教育、保健、文化和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事業、行政和其他設施。
三、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年限
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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