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暫住證需要攜帶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應提交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在開展居住證試點工作前發放的暫住證,持證人可憑有效的暫住證免費換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