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義務的轉讓
與合同債權轉讓不同,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非該從債務專屬于債務人。
在上例中,如甲發貨后,乙未付款,乙隨后將付款義務轉讓給丙,則轉讓前,乙應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乙轉讓付款義務后,因乙設置的抵押擔保不能脫離債務人存在,除非乙明確承諾,否則該抵押不當然轉移給丙用以履約擔保。乙轉移義務后,丙對乙原享有的對甲的木材質量等抗辯權依然可以主張。
二、合同轉讓費是什么意思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合同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者的法律行為。
轉讓費是指承租人在店鋪租賃期內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將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剩余的租賃期,連同承租人的裝修、原購買的設備、經營項目(貨物、特許經營許可費、其他進項)一并轉讓。可轉讓資產支付給下一個承租人,其向下一個租戶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為轉讓費。
轉讓費一般包括原經營者的裝修費、雜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店鋪轉帳不一定有轉帳費用,但大多數轉帳費用都是從一個級別轉移到另一個級別。
轉讓費成本主要取決于原租戶和后繼租戶對商店本身盈利能力的認知以及市場供求關系。在一些繁華的店鋪,由于人流大,中轉費很高;而在一些偏遠的店鋪,由于人流小,中轉費很低甚至不必要。轉讓店鋪的時候需要房東同意,只簽定轉讓協議是有風險的,如果房東不同意,轉讓協議是無效的,所以轉讓的時候需要三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在簽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