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申請延期的情形是什么?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訴訟中止和延期審理的區別?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這里的意思簡而言之就是:因為發生了某些使訴訟無法進行的事項,所以訴訟過程要暫時停止一下,待到該事項經過,訴訟重新進行。這里需要注意:訴訟終止事項只是對訴訟進程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并不能達到終止訴訟的程度。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者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這里區分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主要看阻止程序進行的事項發生在哪個階段。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
訴訟中止的情形包括
第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如果繼承人準備繼續參加訴訟,則訴訟繼續進行;如果繼承人不愿意繼續參加訴訟,則訴訟終結)
第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第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第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第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理完結的;
第六,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導致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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