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可以單方面收養嗎
夫妻不可以單方面收養。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二、收養孩子的程序
(一)收養子女的收養登記機關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登記機關是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二)收養登記的步驟
1、收養人的申請書
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2、收養人應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
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
(2)收養棄嬰和兒童,須出具主管部門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
(3)收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
3、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提出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準予登記。
4、登記
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序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
三、什么是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為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收養。
1、當事人之間須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構成事實收養的重要條件。所謂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稱謂,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且收養文書、戶口簿以及人事檔案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父母子女關系。
2、須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共同生活多年是確認事實收養存在的一個客觀標志。這里的"多年"一般應在3年以上。
3、須有群眾和親友公認。群眾和親友對當事人之間關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對確定事實收養關系存在與否具有很重要的證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