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了《農業保險精算規定(試行)》(以下稱《規定》),旨在落實《農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全面貫徹《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實現基于地區風險的差異化定價工作目標。《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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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是防范化解各類災害與風險對農業生產影響,穩定農民收入、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業內認為,規范農業保險活動,特別是精算定價對于農業保險來說十分重要,這將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農業保險平穩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同時,新規也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科學精算定價意義重大
從費率構成來看,《規定》明確,保險公司厘定農業保險費率,應當符合非壽險精算原理,嚴格遵循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則。農業保險費率標準公式為:費率=基準費率×費率調整系數。其中,基準費率=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目標賠付率,目標賠付率=1-附加費率。財政補貼性產品的附加費率不得高于25%,其他產品的上限可以適當提高。
從費率回溯和糾偏方面,《規定》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費率回溯和糾偏機制,動態監測、分析費率精算假設與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偏離度,合理考慮大災影響,及時調整農業保險費率。對于使用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的產品,保險公司的費率調整限于費率調整系數和附加費率。中國精算師協會應當加強農業保險風險區劃研究,構建農業生產風險地圖,發布農業保險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并根據市場實際風險情況,適時更新測算農業保險基準純風險損失率,建立行業基準純風險損失率調整的常態化機制。
梳理可見,針對農業保險產品保額設定不科學、費率厘定不精準的弊端,2023年1月,中保協還印發了《農業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為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產品開發提供詳細指導。為更好控制農險業務綜合費用率,充分讓利于民,2022年1月,財政部修訂印發的《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明確要求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而此前幾年,農業保險的綜合費用率一度穩定在 23%左右。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認為,《規定》對農業保險的費率構成、費率回溯和糾偏、準備金的評估等關鍵方面做出具體規定。特別是對農業保險精算中的的基準純風險損失率、附加費率和費率調整系數的規范非常明確,規定了財政補貼性產品的費率調整系數浮動范圍和其他農業保險產品的浮動范圍做出明確規定,精算規則明晰,有利于我國農業保險的高質量發展。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庹國柱表示,農業保險從1982年試驗以來,特別是2007年試驗和全面推行農業保險以來,一直沒有“農業保險精算規則”,產品定價權主要在經營機構,經營機構主要執行的是根據一般財產保險的精算規則。“各級政府與保險經營機構因為沒有科學定價標準,也會就精算定價產生博弈,討價還價。”庹國柱說,因此,規范農業保險活動,特別是精算定價就顯得非常重要,同時也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財政部規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行‘保本微利’規定,并規定綜合費用率不超過20%。這里的20%就是銀保監會文件所說的‘附加費率’,即保險公司賠付率可以是‘目標賠付率’。”庹國柱說,但僅有財政部的規定還不行。精算還涉及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基準純風險損失率”,就需要監管部門來確定和公布。公布之后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來實施。
“隨著我國農業保險保額的提升和高保障產品試點范圍的擴大,保額設定不科學、費率厘定不精準的弊端和問題更加凸顯。新規的出臺對加快農險行業高質量發展有著重要作用。費率不精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風險和責任的不匹配,影響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并引發逆選擇問題。”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
業內建議加大“農業保險+”服務供給力度
業內人士認為,監管高度重視農險業務,正通過邊鼓勵、邊規范的思路推動行業主體走高質量經營道路。2004年至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連續20年以“三農”為主題,國家層面高度重視我國農業發展,相應的,保險機構也在積極推進農業保險產品和模式的創新,為農業提供更好的服務。
數據顯示,2022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規模達1192億元,較上年同比增長24.90%,提供風險保障超過5萬億元。
業內認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對于提高我國農業競爭力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風險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張峭看來,農業生產者參與農業保險后,所面臨的農業風險環境會發生改變,其生產經營行為往往也會發生變化。相對于沒有農業保險的情形,短期來說,農業保險災后損失補償功能能促進生產盡快恢復;長期來看,農業保險的收入支持功能會激勵農業生產經營者增加投入、改進技術、規模化和專業化生產,從而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穩定和提高農民收入、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高農業競爭力等國家農業政策目標實現發揮不可替代作用。
此外,業內人士建議,要提升農業保險在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中的服務能力就要從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的整體視角把握農業保險,提供覆蓋農產品產業鏈各環節的專項保險服務。同時,加大“農業保險+”服務供給力度,推動農業保險與擔保、信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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