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的含義是什么?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它僅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在房屋交易中,如果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相反,若開發商或賣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的含義是什么?
定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具有法律效應,在應該給付的數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一般購房定金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購房定金的數額應由房屋交易雙方當事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買房交定金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定金條款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買房定金產生糾紛怎么處理?
1、首先要確認協議的效力,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應該全部返還。例如:沒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購買未滿五的經濟適用房協議應屬無效協議,因為經濟適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解決住房困難問題人的住房問題,是有資格準入性質,特別是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賣給有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人;
2、其次要確認協議有無有欺詐、重大誤解等情況,如果有,可以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協議撤銷后,定金應該全部返還。例如,如果賣家隱瞞房屋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就屬于欺詐。
3、再次,在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就要確定誰是違約方,誰是守約方,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