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是怎么判的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如果處于圖財、通奸、報復正義行為、毀滅罪證、指責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殺人;用火燒、長期冰凍饑餓、逐漸肢解等極其殘忍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親人、著名政治家、軍事家、名人等,造成強烈的社會沖擊和惡劣影響;產生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屬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大如罪犯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執行故意殺人罪等等。
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故意殺人的;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行為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被私下處決。一般他父母對他不義的兒子做出這樣的行為;
(3)激情殺人,即沒有任何殺人意圖,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戲弄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殺害他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被害人的嚴重過錯造成的,行為人情緒波動強烈;第二,行為人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失去或削弱對自己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第三,必須在憤怒的心態下當場實施。
(4)受委托殺人,即應被害人請求,自愿幫助被害人自殺的;
(5)殺人幫助他人自殺;
(6)母親溺死嬰兒,即出于無力撫養、愛面子等主觀動機殺死自己的嬰兒。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并且發現生的是女兒,主觀動機極其卑劣,則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的輕微案件處理。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生命是指能夠自主呼吸和代謝的生命體,是人類生存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首先,一定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和不作為都可以構成,不作為犯下的殺人罪,只能由對防止他人死亡有特定義務的人構成。殺人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使用某種武器或者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縱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致人死亡,危害不特定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教唆未滿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直接處罰。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違反國家法律,執行死刑和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被害人同意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安樂死”仍應作為故意殺人罪處理。當然,量刑時可以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的既遂取決于被害人的死亡,只有找出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行為人負有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本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主觀上,本罪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就是說,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