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樂天來為大家解答以下的問題,關于發出商品與庫存商品,發出商品和庫存商品的區別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庫存商品:一種如果你們是工業企業,車間完工產品入庫就算是你們的庫存商品 另一種如你們是商貿型企業,購進的商品及相對應發票齊全,這入庫就是庫存商品。
2、 結轉成本時,不管是那一種類型的,都是貸庫存商品發出商品:就是從你們倉庫里給客戶發貨,這貨還在路上,也沒開出相對的收入票,等客戶確認 OK后,才會讓你們開票給他們, 比如你們是一家商貿企業(這個簡單點), 購進商品及取得發票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增 --進項 貸:應付款 你發貨給你客戶,等你客戶確定OK后再開票。
3、借:發出商品 貸:主營收入 應交增--銷項 確定OK后要你們開票: 借:應收款 貸:發出商品 月末結轉成本:借:主營成本 貸:庫存商品 商品有誤,退回。
4、 借:發出商品(紅字) 貸:主營收入(紅字) 應交增---銷項(紅字) 如果不懂再問吧。
發出商品什么時候確認收入?
法律分析:企業銷售商品時,如果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可以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對于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退回的,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銷差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