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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3月3日消息,為引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以下簡稱“基金投顧”)業務規范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織制定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內容與格式指引》(以下簡稱“《服務協議》”)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現予發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指出,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為新客戶提供基金投顧服務的或為老客戶提供新基金投資組合策略的,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及《風險揭示書》展業。《服務協議》、《風險揭示書》所涉相關規則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對相應內容進行調整。
具體來看,《服務協議》共包括三章十一節二十八條。在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方面,《服務協議》要求向客戶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應訂明代客戶做出具體基金投資品種、數量及買賣時機的決策,并代客戶執行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申請;以及基金投資組合策略詳情、定期提供交易執行報告、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
此外,向客戶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應訂明投資限制條款,包括單個客戶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戶賬戶資產凈值的20%、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要求的相關事項等。
《風險揭示書》指出,基金投顧機構提供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建議具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等。成分基金包含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動性受限基金的,基金投顧機構須向客戶特別提示風險。成分基金投資境外市場證券,基金投顧機構須向客戶特別提示風險。
附件: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內容與格式指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