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首批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獲批不足1年,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的又一重要制度出爐。
人民銀行2月9日發布消息稱,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明確不得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辦法》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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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參控股機構數量多、業務和組織架構復雜、金融活動體量大、關聯性高,規范關聯交易管理是加強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
《辦法》適用于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共同構成的金融控股集團。《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承擔對金融控股集團關聯交易管理的主體責任,規范集團內部交易運作。
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礎上,《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要指導和督促附屬機構做好關聯交易管理,并統一管理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及其風險敞口。
仲量聯行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學家龐溟認為,《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尤其是涉及關聯交易的管理體系、治理架構、政策制度、協議安排、內控機制、職責劃分、信息系統、數據基礎和數據安全等都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予以充分重視,投入必要資源、做好能力提升,合理進行過渡安排。
結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特點,《辦法》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關聯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團的關聯交易類型,明確禁止性行為,要求其設置關聯交易限額;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報告和披露制度,建立專項審計和內部問責機制。
比如,針對禁止性行為,《辦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不得進行的關聯交易包括: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內部交易虛構交易、轉移收入與風險或進行監管套利,或者通過第三方間接進行內部交易,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通過金融控股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損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的穩健性;通過隱匿關聯關系、拆分交易、設計復雜交易結構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內部審查、外部監管以及報告披露義務,為關聯方違規提供融資、隱藏風險等。
“此前,我國已經發布《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基本補齊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制度短板,有助于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的相對原則,應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辦法。金融控股公司批設成立后,《辦法》的發布有助于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對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人民銀行稱,發布實施《辦法》,有助于推動金融控股集團提升關聯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輸送、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下一步,人民銀行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監管協作,指導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要求,強化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監管,促進金融控股集團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龐溟預計,為了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相配套,金融控股集團并表管理、風險隔離、資本管理、授信協調、內控合規、信息共享、預警監測等方面工作的配套細則或將逐步出臺。
據悉,人民銀行已批準并正式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另外,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中國萬向控股有限公司的設立申請已受理,待審批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