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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財經北京12月9日電 銀保監會12月9日消息,為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銀行業的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對銀行國別風險準備新的計提要求實施給予六個月過渡期。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2010年頒布實施的《指引》彌補了國別風險管理制度短板,《指引》實施12年來,對于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和提升國別風險管理能力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指引》在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國別風險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標準、國際組織或機構國別風險等級認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等方面尚需進一步完善。
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并需符合財政部對一般準備的監管要求。即如果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充足且符合財政部相關要求,可以視同其足以覆蓋國別風險準備,該機構不必重復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如果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不充足且未達到財政部相關計提底線要求,則機構需要從未分配利潤中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并納入一般準備之中。
“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計提范圍限定為中等、較高和高國別風險暴露,計提比例設定為5%、15%、40%。”上述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明確國別風險準備計提范圍包含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與財政部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并要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進行折算后計提。《辦法》同時明確監管機構可根據國別風險變化情況、銀行經營管理情況等對上述比例作出調整。
據介紹,考慮到《辦法》實施后銀行將開展修訂內部管理制度等具體工作,《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對銀行國別風險準備新的計提要求實施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即《辦法》頒布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國別風險暴露需要在六個月內達到監管要求。為最大限度保證銀行業金融機構平穩過渡,經商財政部同意,《辦法》頒布實施前已計提的存量國別風險準備不進行賬務調整,繼續作為資產減值準備的組成部分,用于抵御資產風險。